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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报】2003年首都优秀民办高校招生诚信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依法办学的新时期。为维护首都民办高校的良好形象,共同创设良好的招生秩序,保障首都民办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是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1年以来北京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综合评估合格的民办高校或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谨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共同遵守以下公约:

一、依法办学。 以培养人才为已任,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遵照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二、保证质量。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确保师资水平,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兑现承诺。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虚假宣传,保证兑现学校招生广告(简章)中的所有承诺。

四、热诚服务。热诚为学生提供求学服务,对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解答,意见及时处理,工作不足及时改正,取得同学谅解,争取同学满意。

五、尊重选择。尊重学生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的权利,学生入学后如有正当理由要求中途退学,严格按照北京市教委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六、资讯公开。在招生简章中实事求是公开学校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毕业证书性质,公开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互相尊重。同行间互相尊重,教育与约束招生人员,杜绝对京内外其它学校进行恶意攻击和毁谤,共同维护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创设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

八、接受监督。面向学生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积极接受市教委、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的监督。

谨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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